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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 人民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3.3万份
2026-04-01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6-04-01

  今年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10周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4个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3.3万份。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赵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重申长期对配偶谩骂诋毁、侮辱人格的,属于家庭暴力;“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指出,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对其身体或精神造成侵害的,属于家庭暴力;“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掌握家庭收入一方阻止配偶就医,被认定为构成家庭暴力,人民法院通过“制止暴力+帮扶就业”帮助受害人摆脱困境;“张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司法拘留案”警示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施暴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的形式主要是身体侵害和精神侵害。与身体侵害相比,精神侵害行为隐蔽、形式多样,侵害后果难以直观评估,给审判工作带来困难与挑战。最高法发布2个以不同形式实施精神侵害的典型案例。“赵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中的张某长期以侮辱人格、谩骂诋毁等方式对待配偶赵某,导致受害人精神上的不自主、不自由,对其形成控制。“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的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限制配偶王某与其他异性交谈,不允许王某与异性参加任何活动,导致王某无法进行正常社会交往。除了身体侵害和精神侵害,经济控制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但认定更为困难。“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的刘某通过限制正常就医等方式对患有肢体残疾、无独立经济来源的配偶陈某进行经济控制,迫使陈某服从其意志。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相关案件,打破家庭暴力加害人以“软暴力”构建的“隐性牢笼”,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如果受害人是生活独立性较弱的残疾人,衣食起居、经济基础均高度依赖加害人,对寻求帮助就会有更多顾虑。仅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能产生较好的干预效果,需要从根本上提升受害人的自我保护能力,解决其“后顾之忧”。“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的陈某因无独立经济来源,难以应对刘某对其实施的限制就医行为。考虑到陈某后续还需要按医嘱继续复查,人民法院在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联合当地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风险评估,结合残疾人就业政策帮助陈某进行就业培训,使其具有依靠劳动取得一定经济收入的能力,对特殊群体形成立体化保护。


【编辑】:赵怡舒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