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二审稿12月22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各方面普遍赞成草案内容,认为草案已经较为成熟。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建议经进一步审议和修改完善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第九条规定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这既是民族工作的重要方面,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建议进一步充实相关内容。对此,草案二审稿在该条中增加“加强宪法法律宣传教育”“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和尊严”的内容。
有的常委会委员、列席人员提出,国旗、国歌、国徽等是宪法规定的国家象征和标志,对于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意识、在民族地区更好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意义重大,建议进一步丰富草案中关于“维护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尊严”的内容。草案二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增强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尊严”。
有的部门、社会公众提出,民族工作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建议在草案中明确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草案二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在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分别增加“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