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等12家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 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全面实施长江保护法规定,进一步加强执法司法政策协同和工作协同,凝聚长江大保护最大法治合力。
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长江流域各地各级法院之间、执法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不同形式的协作衔接机制。长江流域各级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及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情况怎样?在生态环境修复、专业性事实查明等方面,《意见》对开展协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法院如何落实?《法治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法环资庭相关负责人。
形成专业化审判组织体系
“长江保护法实施4年来,长江流域各级法院依法审结生态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40余万件。”该负责人说,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履职,审理绿孔雀保护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案、三清山巨蟒峰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一批标志性案件,有力促推生态环境法治进程。
该负责人介绍了各级法院全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以有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情况——
坚持生态优先,长江流域法院设立综合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717个,融合发挥审判、修复、教育、治理等功能,扎实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坚持绿色发展,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助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保护传承弘扬长江文化,有力促进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长江流域法院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专业审判机构、组织982个,在重庆、南京、昆明、郑州、成都、合肥专设6个环境资源法庭,形成覆盖全流域、系统完整的专业化审判组织体系,环境资源审判能力水平不断提高。
在法院之间及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建立多层次、多领域协同保护机制829个,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流域普法宣传,积极促进长江流域系统治理、整体治理、综合治理。
此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收录包括长江保护在内的中国环境司法案例4批45件和司法报告8部,中国生态环境司法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
丰富预防性司法保护措施
记者注意到,配合《意见》发布,最高法同时发布了4件长江流域执法司法工作协同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中,重庆法院与当地行政机关进行协作,建设鱼类收容救护中心及时救助长江鲟等珍稀鱼类,采用搭建人工鱼巢等方式修复生态,促进珍稀特有鱼类增殖、发展和保护,共同维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云南法院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等单位共同确定生态修复方案,组织社会公众参与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
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在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修复方面工作情况如何?该负责人从5个方面介绍了人民法院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修复有关情况——
丰富预防性司法保护措施,充分发挥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禁止令、先予执行等制度功能,避免生态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把恢复性司法落到实处,积极用好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特色举措,探索适用技改抵扣、碳汇认购等适应“双碳”工作要求的司法举措,为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更多更优修复选项。
最高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规范修复资金管理使用,配合财政及相关部门管好用好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修复资金。
长江流域各级法院联合相关部门,加强生态环境修复基地建设。在三江源、珍稀特有鱼类保护区等重点区域设立综合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717个,综合发挥审判、修复、教育、治理等功能,做实长江保护治理“后半篇文章”。
长江流域法院之间、法院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建立协同保护机制829个,探索跨区域跨部门修复协作,并在修复监督执行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
人民法院如何落实《意见》对生态环境修复协作提出的工作要求?该负责人说,《意见》要求加强跨部门协作,科学确定、合理实施修复方案,依法开展修复工作的监督落实、效果评估,促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生态环境跨域修复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的跨域使用问题。”该负责人说,《意见》总结长江流域法院跨域移交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委托异地法院执行实施修复等有益经验,明确对于在受损地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更为适宜的跨行政区划案件,依照相关规定将执行到位的修复费用跨行政区划移交受损地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由受损地执法司法机关实施或协助实施。另外,对于涉渔业等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由受损地相关部门、机构组织开展替代修复。
“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不断丰富修复举措,着力加强与相关执法司法机关的协同衔接,共同推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取得实效。”该负责人说。
破解专门性事实查明难题
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性较强,目前在专业性事实查明方面还存在哪些难题?人民法院主要采取了哪些解决措施?该负责人说,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技术保障,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目前尚存在周期长、费用高、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案件审理。对此,最高法高度重视,与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协作,共同破解专门性事实查明的难题。
“人民法院持续健全审判专业性辅助体系。”该负责人说,人民法院不断丰富专门性事实查明方法,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加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发挥专家辅助人制度作用,探索引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专家,促进破解环境司法鉴定供给不足的问题。
该负责人说,人民法院不断推动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截至2024年底,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准入300余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生态环境部向社会推荐了三批共42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最高法出台环境污染犯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上述机构所做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环境司法的专业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对于人民法院将如何贯彻落实《意见》关于“专业技术保障”的要求,该负责人说,最高法将积极配合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加强生态环境评估鉴定机构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评估鉴定标准规范,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的支持。与此同时,健全环境资源专业技术人才共享机制。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和法院内部跨区域协作,共享专家库等环境资源专业技术人才,就调查取证、因果关系、损害评估、修复措施及方案等专门性事实问题,加大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力度。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通过委托专家评估并综合案件情况作出认定,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