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宁县人民法院宁安法庭利用互联网庭审调解一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王某有一处名下房产常年处于闲置状态,无人居住,办理停暖手续后未再续签停暖相关合同。2023年,原告某热力公司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缴纳2012年至2022年停暖费及滞纳金共计11227元。
被告王某认为,案涉供暖房屋其常年不居住,且已办理停暖手续,无须在每个采暖期继续办理停暖手续,且原告主张的停暖费及滞纳金过高。原告认为,停暖期有效期为一个供暖年度,次年不使用暖气按规定要重新办理报停手续,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重新办理停暖手续,就会按照继续供暖处理。涉案房屋虽长期无人居住,但仅办理了当年的停暖手续,理应按合同约定缴纳费用及相应的滞纳金,双方为此分歧较大、各执一词。
审判人员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该案件诉争金额不大,双方也有调解的意愿,遂“趁热打铁”,引经据典、释法明理,积极促成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停暖费、滞纳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