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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中院云上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2-09-28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李玉叶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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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8

  近日,银川中院民二庭通过云上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该案系今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施行后,银川中院通过线上开庭审理的首例此类案件。

  原告何某某以被告宁夏某投资股份公司存在证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隐瞒遗漏重大事件、虚假陈述,误导了投资者的判断,致使其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遭受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并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该案是新类型案件,证据繁杂,涉及当事人较多,网上审理质证难度较大。但考虑到原告何某某身在外省,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维权成本,法官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仍决定采用线上庭审的方式进行审理。

  开庭前,法官向当事人详细指导了线上开庭小程序的操作流程,并及时进行庭前交换证据,为线上庭审做好充分准备。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诉辩意见、证据及法律适用等充分发表意见,合议庭紧紧围绕原告主张的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投资差额损失金额及计算方式、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并组织双方当事人线上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将择期宣判。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

  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


【编辑】:祁晓瑜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