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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员冒用客户 信用卡诈骗获刑2年
2022-09-19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张林旺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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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9

  保险公司业务员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近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雒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雒某某表示认罪服判。

  雒某某原系某保险公司业务员。2019年12月中旬,雒某某在兴庆区掌政镇某村被害人刘某某家中,以帮助刘某某办理申领保险受益金事宜为由,获取刘某某的信任,套得刘某某名下一张银行卡密码并将卡拿走。后保险公司向刘某某银行卡账户转入37600元。雒某某2019年12月底从该保险公司离职,在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1月初,持刘某某的银行卡以ATM机取款、POS机刷卡消费形式,将银行卡内37600元挥霍一空。案发后,雒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刘某某对雒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兴庆区法院审理认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包括拾得、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等。被告人雒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严重侵犯社会金融秩序、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雒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情节;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生活中,公民应当妥善、谨慎保管自己的各类银行卡,非必要不将银行卡账号、密码等重要信息告知他人,切莫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编辑】:祁晓瑜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