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这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定。近日,红寺堡区法院坚持情理法并用,妥善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既维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田某和安某于2011年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后双方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于2023年初离婚,约定三个孩子均由父亲田某抚养,安某每个月给每个孩子支付150元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利,田某有协助探望义务。但安某一直未按生效调解书的内容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田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发现安某已更换电话号码且离开本地,导致无法联系到安某。通过办案系统查控,发现安某的银行卡、网络资金均无足额资金。执行法官积极与安某娘家所在地村委会联系,很快找到了安某的父亲,但几经沟通依然无果,案件暂时陷入了僵局。执行法官没有放弃,通过民政等部门查询到安某又远嫁到200多公里外的另一地区,多方联系安某无果后,执行法官决定奔赴安某的新家。找到安某的居住地后,得知安某正在坐月子,执行法官主动与安某现任丈夫沟通。
执行法官详细说明了案件情况,得知安某拒不支付抚养费的主要原因是田某将孩子转到老家上学,安某认为田某并不配合其探视孩子,并称其也要申请执行以实现探视权。执行法官立即联系田某,经过一番耐心劝说,田某同意安某看望孩子,具体探望时间和方式由其与安某协商,安某表示同意,执行法官遂告知双方后续抚养费及探视权事宜通过协商沟通解决,不必再申请执行,双方表示认可。最终,安某积极履行了案件义务,田某亦表示上述抚养费全部用于孩子的支出。至此,该案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办理此类案件时,红寺堡区法院执行法官始终公平公正,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用法解决纠纷,用情融化矛盾,让案件执行有力度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