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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守护药品领域安全
2024-04-09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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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近日,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销售假药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民事部分双方在庭前达成协议,由李某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33000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经查,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购进袋装“九龙中药丸”用于销售。2022年9月,李某在明知上述“九龙中药丸”系假药,且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情况下,对外宣传“九龙中药丸”具有治疗腰腿疼痛的功效,后以每包6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获利,销售金额为3300元。经鉴定,被告人李某销售的“九龙中药丸”成分中含有双氯芬酸钠、保泰松、醋酸泼尼松、对乙酰氨基酚、地塞米松等成分。经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李某销售的“九龙中药丸”属于假药。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无销售资质,面向社会不特定多数消费者销售未依法经过药品注册和生产许可的“九龙中药丸”,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编辑】:王锌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