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丈夫刘某于2008年结婚,后生育女儿。刘某多年来一直在外做生意,张某在惠农区上班照顾家庭。后刘某结识异性王某,并在交往的2年内赠与王某价值30万元的奢侈品,转账金额25万元。妻子张某得知情况后,将王某诉至惠农区法院,要求全额返还财物,而王某称奢侈品及转账均为刘某赠与,不予返还。
庭审中,惠农区法官仔细剖析案情,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刘某和王某的聊天记录等,最终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及刘某婚内财产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