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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奇想私造爆竹 触犯刑律依法批捕
时间:2019年07月18日 来源:法制日报
49岁的王某,是陕西省兴平市桑镇苟家坡村村民。王某在农闲时“突发奇想”,开辟“发财致富”新通道,打算制造爆竹进行销售。之后,王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购买硫磺粉、高氯酸钾和银粉等材料,按照比例配制成烟火药,然后加工成待销售的爆竹。
兴平警方接到报案后,在其家中搜出爆竹108袋,同时搜出用来配制烟火药的高氯酸钾16公斤、硫磺粉13公斤。案发后,王某被警方刑事拘留。近日,陕西省兴平市检察院作出决定,对涉嫌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批准逮捕。
办案检察官介绍,当前农村进入农闲时期,此类私自制作爆竹的情况经常发生。我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同时,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结合法条以及行为犯理论,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制造爆炸物,无论成功与否、数量大小,即为既遂犯,应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即非法制造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的将构成本罪。
私自制作爆竹引发安全事故的案例,已不在少数。因此,王某的行为在当地构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对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引发了周边群众恐慌。其制造、储存烟火药的行为,已触犯刑律。而私自存储烟火药行为,3公斤以上(含3公斤)是刑事立案标准。非法储存烟火药3公斤以下不构成刑事案件,但可能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于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夏文化和旅游厅专场文艺展演宣传普及扫黑除恶
7月10日晚,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主办,宁夏演艺集团、宁夏文化馆承办,各市、县(区)文化旅游局、银川市公安局、宁红演艺集团、银川艺术剧院等协办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题优秀文艺节目展演在银川市光明广场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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